当农村房屋倒塌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应急安置
紧急转移到临时安置点,或以搭建帐篷集中安置,由当地政府统一安排食品、衣被等基本生活物资。
过渡期安置
灾情稳定后,鼓励和引导受灾群众通过投亲靠友、政府部门包保等方式进行分散安置。
入住安置
争取尽快完成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并将入住后生活确有困难的受灾群众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宅基地处理
若房屋倒塌后,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属需明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农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后,拥有的是房屋的所有权以及宅基地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若宅基地被评估为不适合继续建房,或户主自愿放弃宅基地使用权,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依法回收宅基地,并根据村庄规划进行再分配。
若户主希望在原宅基地上重建房屋,需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重建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重建。
法律依据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建议:
房屋倒塌后,户主应及时向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报备,说明倒塌原因及损失情况,以便及时获得政府援助和安排。
若计划在原宅基地上重建房屋,应严格按照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进行,确保新建房屋符合相关规定,并提前了解并遵守相关政策和申请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