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流程如下:
提出申请
由辖区内医疗机构向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审核确定
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接到书面申请后,组织专家小组对其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并深入现场考察,写出考察报告,提交县(市)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讨论,择优确定。
签订合同
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及费用结算办法。
颁发证书
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向定点医疗机构颁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报地(市)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备案。
考核变更
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由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小组进行现场考核,并写出考察报告,达到基本条件的由县(市)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与定点医疗机构续签合同,达不到基本条件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待整改后重新申请确认。
建议:
参保人在就诊前应了解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以便享受报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