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文语境中,“定金”和“订金”虽然读音相同,但具有不同的法律含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种款项。它具有以下特点:
法律约束力强: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具有担保性质: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而 订金则是指一方预先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用于保证合同的履行,但它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只是单方行为,没有明显的担保作用。如果合同未能履行,订金通常可以退还。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使用“定金”这一术语,以确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使用“订金”,则可能无法享受定金的法律保护,导致在违约时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
综上所述,收定金应当写“定金”才具有法律效力,而“订金”则不具备这样的性质。在签订合同时,务必注意使用正确的术语,以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