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房屋租赁合同设定最长时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防止以租代买逃避纳税
购买城镇房屋需要交纳相应的税费,而设定最长时限可以防止当事人通过长期租赁的方式规避纳税义务。
保护双方利益
设定最长时限可以给租赁双方一个考虑的机会,避免因为客观因素如房价、租金上涨等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从而保护双方的利益。
避免情势变更
社会发展变化迅速,20年后的情况难以预料。设定最长时限可以确保租赁双方在合同期限内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应对和调整,避免因合同期限过长而导致的不确定性。
租赁物损耗和维护
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向承租人所移转的是债权性质的使用收益权。如果租赁合同期限过长,租赁物可能会损耗殆尽,影响租赁物的返还,这与租赁交易的初衷相悖。
合同严守原则
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赖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但当事人的预见能力有限。限制定期租赁合同的最长存续期间,有助于租赁合同的当事人适时调整交易条件,并遵守合同严守原则。
续订合同的限制
如果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承租人没有签署继续租赁的合约,租赁期会变成不定期,双方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关系。因此,设定最长时限也确保了续订合同的期限同样受到限制,避免无限期地延长租赁关系。
综上所述,我国《民法典》规定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为20年,主要是为了防止以租代买逃避纳税、保护双方利益、避免情势变更,并确保租赁物能够得到合理的损耗和维护。同时,这一规定也有助于维护合同严守原则,并确保续订合同的期限在合理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