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回转是指由于法定原因将已经被执行的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返还给被执行人。执行回转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作出执行回转裁定
由执行法院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裁定中应明确写明需回转的内容,如财产及孳息的返还等。裁定作出后,应送达双方当事人。
重新立案
当执行回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若原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回转义务,权利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此时,法院可依职权立案执行,使用新的执行案号,并将原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列为被执行人。
执行异议
当事人对执行回转裁定不服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执行回转的执行
执行回转应适用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执行回转时,被执行人应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孳息。如果无法直接返还,可以折价抵偿。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执行回转时,被执行人还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判决确定。
总结起来,执行回转的程序包括作出执行回转裁定、重新立案、执行异议、执行回转的执行以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这些步骤旨在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