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转破产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初步判断与征询意见
执行法院判断: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对被执行人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审查。如果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破产情形,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初步判断该案件可能符合执行转破产的条件。
征询当事人意见:执行法院应及时询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此环节旨在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如果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不同意移送且无人申请破产,执行法院则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内部决定程序
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承办人认为执行案件符合移送破产审查条件的,应提出审查意见,详细说明案件符合破产条件的依据以及移送的必要性等。
合议庭评议:合议庭对承办人的审查意见进行评议,讨论案件是否确实满足执行转破产的条件。合议庭成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分析。
院长签署移送决定:经合议庭评议同意后,由执行法院院长签署移送决定,正式确定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移送程序
材料准备与移送期限: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在五日内准备好相关材料并向受移送法院移送。移送的材料包括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移送的书面材料、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材料、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及相关材料、执行法院已分配财产清单及相关材料、被执行人债务清单等。
受理与审查
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要求被申请人在15日内提交书面说明。被申请人未按期提交书面说明或者提交的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不具有破产情形的,视为承认破产申请。
法院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破产条件。如果符合条件,法院将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如果不符合条件,法院将驳回申请。
公告与管理人指定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破产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债权申报期限;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指定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等。
财产清理与债权申报
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全面清理,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对于有争议的财产,破产管理人应当提请法院裁定。
债权人应当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未按期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债权人会议与程序终结
破产管理人负责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
执行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资产给债权人,或实施重组计划帮助企业恢复运营,直到程序完成。
以上步骤概述了执行转破产的整个流程,从初步判断到程序终结,每个阶段都有明确的法律要求和程序。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当事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保程序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