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名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17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变更自己的姓名。未成年人变更姓名,需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申请。
第1018条:未成年人改名需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且需征得双方监护人的同意。
第1012条: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总结:
公民改名需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具体流程和要求如下:
未成年人:需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需双方监护人同意。
成年人: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此外,改名还需要提供充分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如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