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适用以下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在合同成立时存在,否则合同无效。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如实告知对方相关情况,不得欺骗或隐瞒。
公平原则
保险费应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确定,确保保险费率的合理性。
理赔时,保险公司应对所有保单持有人客观公正,真实有效地核定赔付标准和金额。
诚实信用原则
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应提供真实和完整的信息,并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
补偿原则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的赔偿应使被保险人恢复到经济上受损前的同等状态,不能获得额外收益。
近因原则
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应考虑造成损失的最主要原因。
自愿原则
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基于双方的自愿,不存在强迫或诱导。
合理需求原则
投保人应根据自身需求和经济条件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
保险金额合理性原则
保险金额应与被保险人的经济状况相匹配,既不过低也不过高。
利益与同意兼顾原则
在中国,保险利益的存在既基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也需被保险人的同意。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人身保险合同的基础,确保了保险活动的公正性、透明性和可持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