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弃婴需要按照以下步骤和手续进行:
准备送养人材料
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如果送养人是组织,则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准备弃婴相关证明
弃婴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办理收养登记
双方达成协议,且协议应当符合《民法典》的规定。
领养方必须带着孩子去相关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办理户口登记或迁移手续
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公告查找生父母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解除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以上手续和材料需根据具体情况准备和提交,以确保送弃婴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