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审查与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进行审查,认为确有错误且符合抗诉条件的,依法作出抗诉决定。
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书应载明抗诉的理由和依据。
移送与受理
原审人民法院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一级人民法院对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进行受理。
开庭审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抗诉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应派员出席法庭,支持抗诉。
判决与执行
开庭审理后,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相关执行机构依法执行判决。
抗诉的类型
第二审程序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
审判监督程序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
抗诉书的内容
抗诉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和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
抗诉案件的原审法院对案件的编号及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抗诉的事实和理由。
提出抗诉的时间。
有证据的,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的同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证据来源。
注意事项
人民检察院在决定抗诉时,必须制作抗诉书,并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交,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原审法院接到抗诉书后,应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就抗诉的理由和根据认真审核,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下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并将撤回抗诉的情况通知下一级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