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工贸企业:
这些企业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
这类企业同样可以免税。
委托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
这些企业也可以免税。
1993年底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免税。
特准退(免)税的企业:
这些企业有特殊的免税政策。
指定经营贵重货物的企业:
这类企业也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
如果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未超过一定金额,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非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某些类型的所得可以免税或减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免征增值税。
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等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
这些企业可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无需交税或按优惠税率交税。
非营利组织、特定公益机构和部分特定领域的企业:
这些机构通常不需要缴纳税款,因为它们的收益主要用于公益活动和公共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上述企业类型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免税或减税,但并不意味着它们完全不交税。此外,税收法规和政策可能会随时间变化,因此具体情况需要参考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