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作出:
通知方式:
这是最常见的承诺方式,受要约人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要约人表示同意要约的全部条件。通知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具体形式取决于法律或要约的要求。
行为方式:
在某些情况下,承诺可以通过行为来表示,而非通过语言或文字。这通常适用于交易习惯或要约中明确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情况。例如,在试用买卖中,如果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未作表示,则视为购买。
默示方式:
默示承诺是指通过某种事实即可推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形式。这种方式通常基于交易习惯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例如,在试用买卖中,买受人的沉默可能被视为对要约的接受。
特定方式:
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了承诺需用特定方式,承诺人作出承诺时必须符合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方式。例如,要约人要求以电报回答,则受要约人必须以电报形式作出承诺。
综上所述,承诺的方式包括通知、行为、默示和特定方式,具体采用哪种方式取决于法律规定、交易习惯或要约的要求。在没有特定要求的情况下,通常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