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讯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循以下步骤和原则:
人员要求
讯问必须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地点选择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其住处进行讯问,但需出示相关证明文件。
对于已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在拘留或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且不得变相拘禁。
时间限制
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两次传唤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小时。
程序和方法
侦查人员应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并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及法律后果。
犯罪嫌疑人应如实回答提问,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讯问过程中应制作讯问笔录,如实记载提问、回答和其他在场人的情况。
严禁刑讯逼供、诱供、骗供、指名问供,对于违法行为应追究法律责任。
特殊情况的处理
对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有通晓手语的人参加讯问,并将情况记入笔录。
对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对于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应为其提供翻译。
录音录像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讯问过程应全程录音或录像,并保持完整性。
通过以上步骤和原则,可以确保审讯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