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及其家属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烈士褒扬金
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适当提高。
一次性抚恤金
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月工资或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除按照规定发给其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定期抚恤金
对符合条件的烈士家属发放定期抚恤金,包括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
自2011年7月1日起,国家给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丧葬补助费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六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其他补助
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并依法享受其他相关待遇,如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等。
这些待遇的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可能因地区和政策的变化而有所不同,建议联系当地民政部门或查阅最新的法律法规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