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在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面临困难的原因主要包括:
执行变异
逮捕条件通常包括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和有逮捕必要。
实践中,检察院可能只关注有犯罪事实,而忽略逮捕必要性,导致逮捕率偏高。
缺乏尊重人权的理念
检察官可能不充分考虑逮捕必要性,导致本可不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羁押。
贪图省事
逮捕后,办案人员可以方便地在看守所讯问犯罪嫌疑人,而取保候审需要更多协调和安排。
法律规定不够完善
现行法律对取保候审的规定存在自由裁量空间,导致轻罪案件难以取保。
办案效率考量
办案机关可能认为取保候审会影响办案效率,因为可以随时提审。
防止串供和担责
办案机关可能担心犯罪嫌疑人串供或毁灭证据,以及取保候审后可能出现的责任问题。
无罪推定原则未能深入人心
社会普遍期待犯罪者立即受到惩罚,对“无罪”的人施以羁押的惩罚。
检察院批捕后的逻辑
批捕后,检察官为了维护司法决定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倾向于维持原有的强制措施状态。
保证金要求
取保候审通常需要缴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增加了办案机关的顾虑。
人情社会因素
基于中国传统人情社会,符合取保条件的案件也可能因为社会关系原因而不被批准。
这些因素共同作用,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取保候审的难度大,尤其是在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