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退伍兵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基本复员费
按月工资基数计发,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工资;
不满15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2.5个月工资;
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3个月工资;
满20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4个月工资。
安家补助费
复员到大中城市的,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工资;
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工资;
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相应增发0.5个月工资。
回乡生产补助费
复员回农村的士官,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工资。
医药生活补助费
对患有慢性病的复员士官,视病情轻重,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发给医药生活补助费,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
奖励工资
当年符合发放奖励工资条件的,按基本工资标准发放。
伤亡保险金
未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将个人账户中缴存的伤亡保险费本息退还给个人;
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伤亡保险费不再退还。
退役医疗保险金
退役后参加医疗保险的,由财务部门将个人账户保险金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机构;
不参加医疗保险的,将保险金退还给个人。
就业安置与经济补助
退役士兵可享受一次性退役金,标准为每服役一年4500元,具体金额根据立功情况有所增发;
退役第二年的8月底前,由当地政府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义务兵每服现役1年补助4500元,士官每多服役一年增发20%。
其他待遇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农村义务兵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0%,城镇义务兵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大学本科每年增发优待金100%(即2倍),大学专科每年增发50%(即1.5倍),进藏(疆)和高原条件兵按现行标准3倍发放。
职业培训与创业扶持
退出现役1年内,由县级以上政府安置部门免费组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并推荐就业;
在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享受800—1200元的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
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可享受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及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这些待遇旨在保障退伍士兵的基本生活,促进其顺利过渡到地方生活和工作。具体待遇可能会因地区和政策变动有所调整,建议联系当地民政部门或相关机构获取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