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移交的程序如下:
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若发现该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若认为该案件也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移送管辖书的制作与移交
法院受理案件后,若不具备管辖权,应当制作移送管辖书,并将案件及相关卷宗材料移送给其他法院。
移交手续的完备
移送案件时,应具备相应的手续,如公安机关移交案件时需具备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等。
管辖权异议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移送管辖是由法院自主决定的,而管辖权异议是由当事人提出的。
跨地区移送的协助
涉及跨地区移送的案件,一般需要请求上级司法机关的协助进行。
总结:
民事案件移交的程序主要包括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制作并移交移送管辖书、完备移交手续、区分管辖权异议与移送管辖,以及在跨地区移送时请求上级司法机关的协助。这些步骤旨在确保案件能够依法、有序地转移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