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弃婴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报案证明
到发现弃婴的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取得捡拾弃婴报案证明。
生育状况证明
到经常居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开具无子女证明。
健康检查
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取得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证明。
婚姻状况证明
到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具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
提交材料
携带上述证明、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到弃婴发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其他要求
如果收养非孤儿、弃婴、残疾儿童,还需提供被收养人生父母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当地镇(街道)一级计生办出具的婚育、节育情况证明、小孩出生证、准生证(属计划外生育的,还需提供计划外生育费征收或罚款单据),并签订不再生育合同。
公告
办理登记手续前,收养人夫妻双方和被收养人需登报满60天。
领养条件
收养人需满足无子女或只能收养一名孩子的条件,且不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特殊情况
对于病残弃婴,收养者可能需要承担更大的法律和道德风险,国家供养、家庭寄养和合法私人收养是主要的收养方式。
请确保在办理过程中遵循最新的法律法规,并咨询当地民政部门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