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
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认为法院协助执行事项超出协助范围,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
当事人对法院管辖权有异议的;
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通过仲裁程序将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确权或者分割给案外人的,案外人不服的;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议:
案外人应当在认为执行行为违法或侵害其合法权益时,及时提出书面异议,以便法院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定。
当事人对执行行为或分配方案有异议的,也应按规定提出书面异议,并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利害关系人在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时,有权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并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