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病假的规定如下:
工伤医疗期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病假工资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劳动合同的履行
请病假期满后,职工能从事原来的工作的,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建议
职工:在病假期间,应确保自己的权益受到保护,及时与企业沟通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的相关事宜。
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避免因违反规定而产生法律纠纷。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职工在病假期间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