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使用性质的查处部门主要涉及以下几类:
规划部门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住建部门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国土部门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也规定,未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住房保障局和房产管理局
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规,住宅不允许擅自改变用途。如果需要改变住宅的用途,要遵守和管理规约的规定,并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此外,还需征得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建议
协商与投诉:
如果需要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建议先与当事人协商,若协商无果,再向国土部门或住房保障局举报,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
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无论何种情况,改变使用性质都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确保符合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通过以上信息,可以明确改变使用性质的行为涉及多个部门,具体查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