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混淆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通过仿冒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足以引起购买者误认其商品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具体表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使消费者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使消费者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实施上述混淆行为的经营者将面临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建议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实施商业混淆行为,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