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婚离婚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1条,具体如下:
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
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包括: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协议离婚
若夫妻双方协商一致,需要携带身份证件、结婚证、离婚协议书以及政治机关出具的同意离婚的证明,方可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申请离婚后需要等待一个月冷静期,之后双方再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诉讼离婚
地方人员起诉现役军人要求离婚,若现役军人不同意离婚且无重大过错,法院一般不准予离婚。若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普通离婚诉讼中,如果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一般不支持离婚,但在第一次判决后六个月之后再提起诉讼,或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在第一次判决不予离婚后分居满一年后再次提起诉讼,法院一般会支持离婚。但对于军婚,如果军人不同意离婚且无过错,法院基本都不会支持离婚,军属只能一次次提起离婚诉讼,次数多的话,有的法院会支持,但有的法院仍不支持离婚。
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后,一方反悔但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
军人离婚的审批程序
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
总结:
军婚离婚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军人的婚姻稳定性,确保军人在执行任务期间无后顾之忧。在符合法定条件下,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需要征得军人的同意,但若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则不受此限制。离婚程序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具体程序和要求需参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