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管制人员是指 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并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管制的期限通常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受管制的犯罪分子具有以下特点:
不予关押: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不羁押在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场所,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不中断与社会的正常交往。
限制自由:
受管制的犯罪分子受到一定限制,包括政治自由、会客、外出经商、迁居等自由。
社区矫正: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管束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改造。
同工同酬:
在劳动中,受管制的罪犯应当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遵守规定:
受管制的犯罪分子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并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总结来说,受管制人员是一种刑罚方法,其特点在于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并在司法行政机关和社区的监督下进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