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旷工适用以下条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
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劳动法》第25条:
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
没有自离规定,即旷工行为本身并不构成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但可以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之一。
旷工的处罚:
如果员工无故旷工,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未出勤时间的工资。
赔偿规定:
员工无故旷工对单位造成损失的,单位有权要求赔偿,赔偿依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过错的大小、损害的程度以及员工的工资收入水平确定。
以上信息综合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