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是指 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自愿抚养他人子女的自然人。在收养关系中,收养人被称为养父或养母,被收养人被称为养子或养女。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包括夫妇一方或双方无生育能力而没有子女,婚后无意生育子女以及单身无子女者和只有一名子女的情况。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收养人应具备良好的文化水平、经济条件和生活条件,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确保被收养人健康成长。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收养人必须不存在精神和智力障碍,未患有不利于收养的各类传染病。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收养人应遵守法律法规与行为规范,不能给被收养人带来不良的影响与引导。
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人需要达到一定的年龄,以便在社会上有能力独立承担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责任。
此外,如果收养人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上述部分条件的限制。
综上所述,收养人应当具备上述条件,以确保收养关系的合法性和被收养人的最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