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收回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公共利益需要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合同期满未续期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单位撤销或迁移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土地报废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违法使用土地
土地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
闲置土地
因土地闲置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收回土地的方式进行处置。
整户消亡
农户家庭已经整户消亡,相关部门可以依法依规收回承包地。
有偿退出承包地
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政府应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和程序。
流转土地未履行合同
部分农民可能选择与同村集体成员之间进行流转,但未履行流转合同,政府可以依法收回土地。
拆迁征收
因国家建设需要,如基础设施建设、乡村振兴等,农民承包地将被收回,同时农民可以获得相关补偿和安置。
这些情形下,政府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在收回过程中应给予土地使用权人适当的补偿,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同时,政府还需加强对土地收回过程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公平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