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无论是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还是不动产,只要购买方是消费者个人,均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免税项目:
除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外,其他销售免税项目的情形均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出口货物劳务:
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或在报关出口的货物,通常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非是特定区域的水电气等例外情况。
非应税项目:
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者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会计核算不健全:
一般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他特定情形:
包括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销售旧货、提供某些特定服务(如经纪代理服务、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旅游服务等)时,也有具体规定不得或限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上所述,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主要包括向消费者销售、销售免税项目(除特定情况外)、出口相关项目、非应税项目使用、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会计核算不健全以及其他特定情形。希望这些信息对您有所帮助。如有更多税务问题,请咨询专业税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