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工作由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的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则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具体来说,环保部门包括环资委、环保组、国资委、环保部、环保厅、环保局、环保所、环境监测站、环保研究所等。地方环保部门则包括污染控制科、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生态科、办公室、开发科等。
此外,国家环保部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负责制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监督其实施。国家环保部还负责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并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等。
建议进一步了解相关法规和政策,以获取更全面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