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法律:
包括宪法、刑法、民法、会计法、审计法、预算法、税收征管法、海关法、各种税法、企业法、公司法、经济合同法等。
法规:
包括由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订的规章制度,以及被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被审计单位内部制订的各种规章制度等。
规章:
包括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单位内部制定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等。
预算、计划、合同:
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的经费预算,企业单位制定的各种经济计划,被审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各种经济合同等。
标准:
包括国家颁布的法律、规章和标准,职业团体制定的会计准则(如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企业制定的各种消耗定额、计划、预算等。
政策:
包括地方政府、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规章制度和下达的通知、指示文件等。
国际惯例:
涉及涉外被审事项时,所引国际惯例的条约等。
业务规范和技术经济标准:
包括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遵循的业务规范和技术经济标准。
内部管理制度:
被审计单位制定的经营方针、任务目标、计划预算、各种定额、经济合同、各项指标和各项规章制度等。
审计准则:
包括国家审计准则等。
这些依据共同构成了审计工作的基础,审计人员需要根据这些依据来收集、评估和判断审计证据,以作出客观、公正的审计结论,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