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赔偿是指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以下是一些国家赔偿中不予赔偿的情形:
行政赔偿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身行为造成损害的。
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刑事赔偿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其他情形
立法赔偿:国家对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军事赔偿:国家军事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违法行为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到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但赔偿费用不由国家财政负担。
这些情形通常被称为国家赔偿的免责条款,旨在保护国家免受不当索赔的影响,同时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适当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