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仲裁主要涉及的是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仲裁部门:
劳动仲裁部门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其主管部门是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委员会一般是在公司发生纠纷之后可以进行申请的,如果对劳动仲裁的结果表示不服,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央及地方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人事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这些委员会独立办案,相互之间无隶属关系。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门处理争议案件。其办事机构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该委员会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决定仲裁员的聘任和解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综上所述,无论是劳动争议还是人事争议,其仲裁机构通常都设在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具体申请劳动仲裁或人事仲裁时,应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