咖啡是不少打工人的“续命神器”,当一公司打造出“爆款”咖啡后,有人随后售卖相似包装的产品,这算不算侵权?
近期,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法院提醒,企业应当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避免和其他经营主体的产品设计雷同,防止因侵权承担法律责任,影响企业健康发展。
据悉,A公司是一家咖啡公司,其生产的速溶咖啡采用了独特的迷你咖啡杯包装,搭配明快鲜艳的底色,形成了鲜明的品牌符号,为广大消费者熟知。
随着A咖啡公司产品知名度的提高,B、C、D、E公司生产并在网店中销售与A公司产品包装、装潢相似的咖啡杯产品。其中,B公司是咖啡杯的生产商,C公司、D公司、E公司是咖啡杯的销售商。A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四家公司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律师费、公证费等共计112万余元。
被告B、C、D、E公司辩称,自己的产品包装颜色仅为灰、棕、黑三种,杯身印有公司缩写和烘焙程度标识,与A公司产品存在明显差异,消费者稍加注意即可区分。被告C、D、E公司另辩称,其不知道销售的产品为侵权商品,且产品包装具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南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争议焦点为A公司设计的小杯咖啡包装是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四被告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A公司商品包装、装潢的仿冒,以及B、C等公司的责任该如何划分。
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A公司提供的证据,涉案咖啡包装装潢由A公司提出创意、设计,自2018年以来持续使用和宣传,采用立体咖啡杯形状、字母图案印制设计的小杯子,与市面上多数袋装咖啡设计不同,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在消费者中建立了稳定的品牌识别度,能够作为商品来源的显著标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
法院经比对后确认,B、C等公司的涉案咖啡包装虽与A公司的产品在杯盖、文字等方面存在些许差异,但无论是整体造型还是图案的字体、颜色、大小、布局等均基本一致。
同时,各家产品均采用多种颜色的小杯子混合包装后与透明塑封外包装组合,作为整体在市场进行销售。同时被告在网络进行销售时也未对差异进行明显的展示和说明,相关差异较难被一般消费者所察觉,容易在购买时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所述,四被告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而C、D、E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已在A公司主张的侵权期间内取得产品包装合法来源,且三公司作为咖啡行业从业者,开设多家网络店铺,已具有一定的市场规模,对于市场的主流咖啡产品应当有一定的认知,对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咖啡产品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故法院对相关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合考虑A公司所受损失、各被告获利情况等因素,法院判令B公司作为生产者立即停止制造与A公司即溶咖啡产品包装、装潢相似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的包装、装潢,并赔偿A咖啡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C、D公司因股东、主要管理人员、商号相同,存在销售侵权产品的意思联络,对上述赔偿金额的2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E公司对上述赔偿金额中的3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判决已生效。
南山法院法官表示,知名企业遭遇商标、字号、包装等侵权,不仅单个企业承受经济损失,还会造成行业“劣币驱逐良币”的严重后果。本案中,A公司作为销售咖啡的知名品牌权利人,其销售的咖啡凭借独特包装与装潢在市场中树立起鲜明标识,深受广大消费者认可。各被告作为咖啡行业的从业者,擅自制作、销售包装装潢与A公司产品相近似的产品,易使消费者在购买时产生混淆与误认,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法官提醒,唯有创新,方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广大企业应将创新作为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动力,自主打造具有辨识度的产品设计,以独特的设计语言提升品牌价值,赢得消费者认可。
文 | 记者 李艺戈 通讯员 陶瑜 邵李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