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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防火!重庆多区县发布禁火令→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4 13:54:00    

清明已至 注意防火

重庆多个区县发布禁火令

一起来看


图源:视觉中国




( 沙坪坝区 )




重庆市沙坪坝区禁火令


为严防森林火灾发生,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和《重庆市沙坪坝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发布禁火令如下。


一、禁火期限:2025年3月27日起至2025年10月10日止。


二、禁火区域:全区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


三、禁火期间,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燃放烟花爆竹、玩火、放孔明灯等;


(二)烧香、点烛、烧纸钱等;


(三)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田等农事用火活动;


(六)其它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进入禁火区域内的人员和车辆应当自觉接受防火、禁火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妨碍检查。


五、违反本禁火令的单位和个人,构成违法的,由区公安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林业局)等部门依法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或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报警电话:65465906、65368752)。




( 北碚区)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

森林禁火令


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森林防火形势,现发布北碚区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即日起—2025年5月10日,2025年7月10日—10月10日。


二、禁火区域:北碚区所有林区(含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下同)及距林区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内容:

(一)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地)


(二)严禁在禁火区域点烛、燃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禁在禁火区域吸烟、野炊烧烤、点火驱兽、烤火取暖;


(四)严禁在禁火区域小孩玩火、痴疯弄火;


(五)严禁在禁火区域烧荒、烧杂、烧灰积肥等生产用火;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禁火区域进行爆破、射击等涉火活动;


(七)严禁在全区范围内燃放“孔明灯”;


(八)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和一切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进入林区的个人和车辆,应扫码入林、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机构和人员的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五、森林、林地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特别是电力、通讯、燃气、油料、危化易燃品等行业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主体责任,要进行拉网式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坚决消除。


六、北碚区应急管理局、区林业局和各镇街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大森林防火防控力度,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及时组织开展扑救及善后工作。


七、违反本禁火令者将依照国家《森林防火条例》及《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相关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森林火灾报警电话:68863763(区应急管理局)、68862594(区林业局)。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日




( 合川区)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为有效防范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森林防火形势,现发布合川区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即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


二、禁火区域:合川区所有林区(含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下同)及距林区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在森林禁火期及禁火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害、冻害、造林抚育、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 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落实各项防火措施。


凡进入禁火区域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禁火区;


(二)禁止吸烟、野炊、明火照明等行为;


(三)禁止烧香、点烛、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祭祀用火行为;


(四)禁止烧蜂窝、蚁窝,烧山驱兽等行为;


(五)禁止焚烧秸秆等烧灰积肥农事用火行为;


(六)禁止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四、凡进入禁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必须主动上交火源,进行扫码入林登记,接受森林防火检查,自觉履行森林防火义务。


五、凡违反本令规定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用火行为和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镇街、区应急局(42751995)、区林业局(42755261)。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日




( 璧山区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为严防森林火灾发生,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森林防火形势,现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如下:


一、禁火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0月10日。


二、禁火区域

全区所有林区和林区边缘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禁火规定

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违规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


(二)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焚坟草、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吸烟、野炊、烧烤、烧杂、烧灰积肥、烧田基草等一切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三)未经批准在禁火区域进行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生产用火和工程用火;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四、森林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护林防火责任,必须认真落实各项禁火措施;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要自觉接受检查登记。


五、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严格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林区用火、玩火。


六、宣传、文旅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微信、大喇叭等方式传递政府禁火要求;各镇街要采用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七、各镇街、村(居)民委员会要对林区内输配电(气)线路、电(油、气)站、易燃易爆品仓库、寺庙、农家乐等重要风险点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要在林区进山路口严格盘查,加强火源管控;要加强野外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一切野外违规用火行为;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森林灭火专业队伍靠前驻防,做好随时扑救森林火灾的准备。


八、各镇街要落实好相关责任,相关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确保禁火令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到位。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用火行为,应及时举报;发现森林火情时,要立即向重庆市璧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当地镇政府报告。举报电话:023—41422327(区林业局)、023—41425648(区应急管理局)、12350。


十、违法处理

违反本禁火令者,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3日




(丰都县 )






( 云阳县 )



云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禁火令的通告


当前,我县已进入春季森林防火关键期。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精神,认真落实家军书记、衡华市长就近期森林火情多发频发作出的批示精神,严防森林火灾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现发布禁火令如下:


一、禁火期限:2025年3月27日至2025年5月10日。


二、禁火区域:全县所有林区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期间,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严禁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种、火源进入林区;


(二)燃放烟花爆竹、玩火、放孔明灯等;


(三)烧香、点烛、烧纸钱等;


(四)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


(五)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六)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田等农事用火活动;


(七)私设电网、放火驱兽;


(八)其他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涉林单位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以及护林员巡山守卡的具体责任,全面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森林、林区设卡检查巡查和森林防火宣传,认真落实精神病患、智障人员及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的监护监管责任,防止因其玩火引发森林火灾。


五、林区内输电线路、变电站、通讯线路、输气管道、易燃易爆物品贮存仓库、旅游景区、公墓坟墓等经营管理单位,要全面排查、及时整改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六、严格落实领导干部24小时在岗应急值班,森林防火专业(半专业)队伍靠前驻防,做好随时扑救森林火灾的准备,关键时刻开展夜巡。


七、进入禁火区域内的人员和车辆应当自觉接受防火、禁火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妨碍检查。


八、违反本禁火令的单位和个人,构成违法的,由林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或县防减救灾委员会办公室(55187777)、县公安局 (55838211)、县林业局(55167700)等有关部门报告。


云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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