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至25日,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两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隔阂,使原告被告双方深切感受到了司法温暖和人文关怀,有效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一)
2024年12月16日,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因摊位占位问题发生口角,吴某推了张某导致其受伤,经医院诊断张某为先兆性流产、轻微脑震荡,住院期间共花费6300元。在此期间,张某多次向吴某索要赔偿,吴某均拒绝赔偿,后经派出所调解未果,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仔细分析案情,耐心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经过一系列的沟通劝解,原被告双方消除心中隔阂,签订了调解协议,被告当场给付原告医疗费,双方握手言和。至此,该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得以案结事了。
基本案情(二)
原告张某与被告谷某曾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于2024年分手。2025年1月2日,谷某持械将张某打伤,经医院诊断张某头顶部、枕部、左上肢均见不同程度受伤,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构成轻微伤。张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费。
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认真研判案情,在征得双方同意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从法律角度,耐心地向双方当事人就相关法律规定、赔偿标准等事宜进行了释法析理,分析过错责任,引导侵权人主动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最终,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被告谷某也认识到了自己错误,并当场支付各项费用合计36000余元。至此,该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顺利解决。
法官说法
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违法行为侵害公民身体健康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发生矛盾纠纷的时候,要保持冷静、避免冲动,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这样既能化解矛盾,也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能保障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丨来源:呼和浩特日报